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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后回家,第二天去自首算主动自首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6 14:26)    点击:494
内蒙古律师为您讲解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自首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分情况处理: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小,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审查与裁判。
  (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
  (三)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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