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100多万,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判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1:03) 点击:368 |
内蒙古律师分析案情时下,电信网络诈骗的花样就像姑娘的新衣一样紧跟潮流、不断翻新变化,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一些群众的看病钱、养老钱、上学钱被诈骗分子席卷一空。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浦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涉案金额巨大的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明在明知“彭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女友王某雅身份办理工商银行卡,并提供给“彭某”使用。周某明将该卡绑定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用以及时掌握卡内资金流动情况,同时根据“彭某”指示,快速完成卡内资金转移及提现。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害人葛某鹏通过网络结识“高某生”,被“高某生”所骗,多次向“CoinbasePro”平台进行投资LC币项目。在葛某鹏向该平台转入资金1894524元后,平台关闭。 12月8日、9日 葛某鹏分四笔共向王某雅的工商银行转入人民币200000元,12月9日12时51分至13时07分,葛某鹏分七笔共向王某雅的工商银行转入人民币349000元。上述资金当中的450000元均在当日被上家转移至其他账户。 12月9日14时01分 王某雅根据周某明的安排快速将上述银行卡挂失并将卡内剩余资金99025元取现后注销。后周某明根据“彭某”的指示,将其中64000元进行了转移。剩余人民币35025元,被周某明用于个人消费。 葛某鹏从平台提现人民币13141.19元 损失人民币1881382.81元 后周某明于2020年12月23日 主动至公安局投案自首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周某明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周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明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明系网络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周某明连带退赔被害人葛某鹏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元。 扣押在案的周某明用于作案的工具二部手机(型号为华为mate40pro、华为p40pro)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有话说 电信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将故事编得天花乱坠,引人入套,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往往利用民众投机暴富心理展开诈骗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 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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