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又惹祸!男子借车给朋友却被告上法院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9 10:30) 点击:267 |
内蒙古律师分析基本案情2021年6月4日,小莲(化名)向小张借了无牌电动代步车到镇上接儿子放学,在返回途中,因小莲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电动车撞倒正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学生毛毛(化名)以及在道路右侧两轮电动车上坐着的小菊(化名),造成毛毛和小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因小莲驾驶不慎导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8月,小菊将小莲、车主小张及其代步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大姚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张在购买代步电动车时,该车生产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张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小莲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事故系小莲驾驶不慎导致,小张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查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事故产生的直接医疗诊断与治疗费,住院津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特别约定清单中对于免赔的部分作出了说明。 最终,大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5440.3元;由小莲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28030.05元;小张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借车本身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无论是谁向你借车,都需要审慎做到“三查”: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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