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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院:严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5-09 11:05)    点击:242

内蒙古律师分析案情

  近期,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谭某从上线陈某(已判刑)处获取公民手机号码,申请添加微信好友。谭某将添加成功的微信好友备注相应的电话号码,拉入陈某指定的微信群。陈某按每个微信号4-10元不等的价格向谭某支付报酬,谭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949万元。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当阳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二千九百四十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名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可能引发下游犯罪,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最关心的问题。在此,希望大家能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也告诫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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